刚收到商标局的通知,我那个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被人提了撤三,我提交了使用证据,结果还是被驳回了!气死我了!就因为我提供的证据是关联公司的使用,不是我自己直接用,这就不算使用了?那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说的实际使用到底要怎么认定啊!有没有懂行的老哥指点一下,我这情况还有救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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